| 关于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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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0 16:52 文章来源:南通市崇川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相关企业:
为执行《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根据省外经贸厅、财务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南通海关和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外经贸[2006]375号)”的要求,我局会商南通市财政局、南通海关、南通国税局(下称初审部门),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市范围内设立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初步检查。为了使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06年1月1日前申请并被确认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下称参检企业)
二、检查对象
检查包括核查和调查。核查范围是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参检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调查范围是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参检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
三、检查的期限:
新企业的核查期限为投产之日起公历年度5年。如投产之日在当年9月1日之后的,核查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
老企业的调查期限为:
(一)2002年10月1日前已设立并投产的,2002年10月1日后需继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的参检企业,调查期限为2002年10月1日起至企业投产后5年止。企业投产时,尚未实际投入生产使用的进口设备的调查期限,为该进口设备实际投入生产使用之日后5年止。
(二)2002年10月1日前已设立但尚未投产,2002年10月1日后需继续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的参检企业,调查期限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公历年度5年。如投产之日在当年9月1日以后的,核查期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
(三)2002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2002年10月1日以后不再进口设备的参检企业,调查期限为自2002年10月1日起企业投产5年止。
四、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1、年度产品出口 / 销售数量情况报告(原件)
2、年度产品出口 / 销售数量情况申请表(原件)
3、出口产品涉及的进(出)口报关单证及其装订目录(须列明报关单单号、金额、货品名称等内容)
4、相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免税进口设备的报关单、税票及征、免税证明
6、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7、相关部门批准投产的证明文件。(如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8、符合上述情况(一)、(三)的老企业需提交2002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以及最后一个检查年度的剩余检查期间的反应产品直接销售收入情况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9、符合上述情况(一)的老企业还需填写并提交有无投产时未实际投入生产使用的进口设备的情况说明(见附件4、附件5,原件)
以上材料未注明原件的,均为复印件。
各参检企业应将上述材料按年度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我局。
五、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安排为:
具体时间安排为:
6月26日前为资料填报阶段,由参检企业填制指定表格,并附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6月30日前通过我局报至南通市外经贸局;
7月1日——7月19日为材料审核阶段,初审部门对参检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初审;
7月20日——7月31日为汇总上报阶段,由市外经贸局对检察材料进行汇总,并附工作报告上报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对初审情况的审核所组织的检查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参检企业应如实填写年度产品出口 / 销售数量情况报告(申请表),提供真实、齐全的附件材料。因参检企业报送不及时、材料不齐全而影响审核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我局联系人:吴鹏程 杨雨 电话:85062160 传真:8506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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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